胸壁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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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工伤补偿协议数额过低能否诉讼要求补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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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案例、裁判标准

(德和衡劳动争议解决中心撰稿杨乐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于年4月到被告吉林某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处,任职混料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吉林某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固定期限年4月14日起至年4月13日止,为生产部门操作岗位。被告某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为原告代缴工伤险。

年5月10日,原告在车间站在石料堆上抬石粉时,不慎从约1米高的斜堆上摔落地面受伤,经医院医院诊断为:右第4前肋骨折,胸壁挫伤。年7月,沈阳市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沈河人社工认字[]第号工伤认定决定:对受到的事故伤害。经医院医院诊断为:右第4前肋骨折,胸壁挫伤,认定为工伤。年1月14日,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右第4肋骨骨折,残情评定为伤残10级。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吉林某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被告吉林某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元。原告与被告吉林某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年8月1日解除。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达成赔偿协议,但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双方协商的金额显著低于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中间的差额违反了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合理尺度,补偿协议可以撤销。

律师点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但如果是在已经明知其工伤等级以及国家赔偿标准的前提下,为避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金额,而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员工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单位补偿工伤赔偿差额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ND

文案

杨乐

审核

杜萍

排版

焦倩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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