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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男子与出轨妻子提出离婚,反被小三捅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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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相处,要讲究和气,居家过日子,讲究的是和谐。真的要是不能和谐了,可以选择离婚,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不违法!

当然,家暴不能被容忍,被“三”所伤害甚至重伤,更不能忍。身体的伤害精神上的伤害,这都是双重的,犯罪的小三理应受到双重惩罚。当然,若做到有震慑效果,最好要对小三收点“利息”!

咋回事呢?咱们长话短说。

先介绍一下这个真实剧本的主要演员:

张某,男小三,本案中的凶手。黑龙江伊春人,目前住在丹东东港。

文某,祁某的合法丈夫,本案中的受害人。

祁某,文某的合法妻子,但红杏虽美但出墙,。

事发地:辽宁丹东。

张某和祁某的龌龊事被文某发现后,文某向妻子提出了离婚。毕竟,染发可以接受,但被绿帽是个男人的绝无法接受。

祁某把其丈夫要离婚的话告诉给了张某。

两天后,做好武装准备的“第三者”张某就邀约文某见面谈谈。两人见面后发生了争执。

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多次捅刺文某的头面部、胸背部,致文某身体多处受伤。

文某经诊断为创伤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胸部损伤、左肺下叶挫裂伤、左侧血气胸、左侧第7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左下胸壁裂伤、多发头皮裂伤、左某、左肩部及左腕部软组织割裂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2处重伤、3处轻伤。

张某当然被警方抓获了。张某赔偿了文某12万元,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年12月,东港市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不难看出,法院判决仅仅针对的是肉体上的伤害,而精神上对当事人的惩罚没有体现。既然另外,苦果既然已出现,就要追根溯源,文某妻子也是个祸源。

依小编的拙见,对这等破事的判决最好能体现对祁某的精神惩罚对张某的双重惩罚,这样的惩罚才有震慑效果。否则,类似事件只会层出不穷!若如此,往小处说是影响社会风气,往大处讲就是影响社会和谐了!

当社会舆论不能制约违反道德之事时,法律应当体现它的责任和担当。希望有关部门审视这等事件,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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