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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纠纷
案情简介:
赵某于年8月11日入职天津开发区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派遣至第三方公司工作。
公司为赵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年4月14日,赵某在工作中不慎踩空撞到生产线缓冲架受伤,经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右胸腔积液、右侧胸壁软组织挫伤。
事故后,赵某自年4月14日至5月20医院进行治疗。
出院后,赵某在山西老家修养,分别于年7月、11月,年1月、5月医院进行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8元。在住所某县看病花费医疗费元,总计花费医疗费.8元。
年5月26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为工伤。
年6月12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伤情为伤残九级。
年6月15日,公司通知赵某双方劳动合同于年8月10日终止,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年1月16日,赵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8元。
该委裁决驳回了赵某的该请求。赵某不服,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公司称,在社保机构核定的医疗费用为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劳动者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上述权利的义务之一,并非全部;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不是免除。
本案中,赵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认定为工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赵某治疗工伤产生的相关费用。因此,公司应当支付赵某与治疗工伤相关的全部医疗费.8元。
总结:
劳动者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除社保报销的医疗费之外的其他治疗工伤产生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