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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兄弟相残酿悲剧潇湘晨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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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年08月12日13时47分许,玉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义某某报警称:医院急诊科看到两名伤者被送至急诊科抢救,其中一名男子死亡,一名男子重伤。接报后,刑警大队立即组织民医院调查取证。经查,死者扎某,伤者巴某系父子关系,年8月12日中午13时许二人与犯罪嫌疑人尕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造成扎某死亡,巴某受伤。

调查与处理:

鉴于案情重大,玉树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第一时间在犯罪嫌疑人尕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尕某与被害人扎某系亲兄弟,年8月12日中午13时许,二人在家中因琐事发生矛盾,继而相互厮打,期间被害人巴某系犯罪嫌疑人尕某侄子,见状前来劝架,但犯罪嫌疑人尕某拿起放在屋内茶几上的一把单刃跳刀对扎某腹部、胸部、左腿;巴某的左腹部、左小臂、左腿部等部位连续进行捅刺,致使二人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扎某与巴某医院进行抢救,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伤者巴某后被送往西宁进行救治。经鉴定,死者扎某系锐器致胸壁贯通心包及左心室致脏器缺血、缺氧出现衰竭死亡。巴某系胸部开放性损伤、左侧第5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左肺挫伤、左上臂皮肤挫裂伤、左前臂皮肤裂伤、左下肢皮肤裂伤、左侧面部皮肤裂伤,其肢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其左侧血气胸,构成轻伤二级;其第5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其面部及躯干瘢痕形成,构成轻微伤。另查明,犯罪嫌疑人尕某于年12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囊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尕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年8月25日经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年10月25日依法将此案移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故意杀人罪侵犯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在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但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典型意义:

我国故意杀人案件中,存在一种社会关系比较特殊的案件,也就是亲属间的故意杀人。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当事人多为夫妻、兄弟、姐妹、妯娌、长辈与晚辈等亲属关系。故意杀人的动机也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有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迷信、寻衅斗殴及其他动机。特殊的社会关系决定了该类案件的处理,不仅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更重要是如何修复双方受损的亲属情感,化解双方矛盾,维持稳定的家庭关系。为了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如果整个家庭成员能够多交流、多沟通,以他人的立场考虑事情,相互理解,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来源:法制大队

审核:索南求措

编辑:扎西兰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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