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壁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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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在餐厅被严重烫伤家长索赔,餐馆另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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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的一天

竹山县城关镇居民柯某

带着家人去饭店吃饭

不料女儿和送菜的服务员相撞

意外就这样发生了

......

当天晚上,柯某一家三口到家附近的饭店吃饭。柯某7岁的女儿在店里玩,与一名手中端着滚烫面食的服务员撞在了一起。

相撞后,服务员手中的面食泼在了女孩儿身上,导致其颈部胸壁二度烧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多日。爱女心切的柯某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约6万元。因对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今年3月,柯某将饭店经营者诉至法院。

“我们孩子是在饭店受的伤,饭店当然有责任啊。”女童父母认为,饭店未对就餐的客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服务员上餐导致女儿烫伤并遗留疤痕,饭店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饭店经营者认为父母带孩子来就餐,应当全程看管孩子。因父母监管不到位,导致孩子在饭店走廊奔跑被烫伤,饭店除了医疗费外不再承担其他赔偿。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饭店安全保障不到位,对女童柯某某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饭店虽称女孩因父母未看管导致其在饭店走廊奔跑被撞受伤,但未能提供监控视频证实其存在奔跑嬉戏行为,不予采信。而女童监护人柯某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于法无据,且在计算损失时标准偏高,依法应予核减。

经法官耐心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饭店经营者向女孩监护人柯某当庭支付赔偿费用元,女童柯某某监护人也对饭店表示谅解。

(文、图/十堰晚报记者何利通讯员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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