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壁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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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在双方冲突中被告超出正当防卫的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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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9月30日,原告周某琴与案外人修某、李某到被告丁某杨经营的手机店领取其购买的手机,由于双方此前因购买手机一事有过争执,在丁某杨妻子刘某霞将手机交给案外人李某后,案外人李某转交给了周某琴。

周某琴便立刻将手机摔在手机店的地上,并有辱骂行为,后又将手机摔至门外,随后在门外又继续摔手机,被告妻子刘某霞便与周某琴对骂,此时周某琴在门外将手机往手机店的方向仍,手机摔碎后电池崩出打到了刘某霞的头部。

丁某杨在手机店二楼听到楼下有纠纷,便下楼查看,看到周某琴与其妻子刘某霞发生冲突,便上前将周某琴踹倒,至此冲突结束

后周某琴入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第六肋骨骨折、胸壁软组织挫伤等,住院12天,产生二级护理12天,医生建议住院后修养15天,共计花费医疗费.65元。刘某霞冲突后当天在凉水镇卫生院输液,后入x医院治疗,诊断为外伤后头痛、头晕,额部挫伤。

另查明,被告在庭审中放弃了对原告住院费用合理性的鉴定。

二、原告观点

年9月30日14时许,原告因购于被告处手机质量问题来到被告经营的手机店,协商手机调换事宜,遭到被告拒绝,原告气急将手机摔到地上,被告不满而引发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在争执过程中,上前用脚踢中原告前胸;

致原告受伤入住通化x医院。针对原告被打伤而遭受到的经济损失,经派出所和村委会调处,被告拒绝赔偿。为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并敦促被告早日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三、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16元、误工费.60元、交通费元,计.76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被告丁某杨辩称

1、被告没有用脚踢原告前胸的致害行为;2.原告在此次事件中有过错,应承担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3.原告的人身损害结果,即医疗单据载明的病症、费用金额等与被告的行为无必然联系;4.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不合理。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手机,因手机价款是否给付产生分歧,在原告取得手机后,在被告的手机店中摔砸手机,并有辱骂行为,又多次摔砸手机,造成刘某霞意外受伤,最后导致丁某杨踹伤原告。

虽然丁某杨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制,属于民事侵害行为。但原告周某琴的摔砸手机的过激行为是导致之后冲突行为的原因,周某琴对于此次冲突的引发有一定的责任,本院酌定,此次纠纷周某琴承担20%的责任,丁某杨承担80%的责任。

六、损失计算

此次纠纷造成周某琴的具体损失为:1.医疗费.6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元×12天=元;3.误工费.8/天×27天(住院12天+修养15天)=.6元;4.护理费.68/天×12天=.16元;5.交通费本院酌定元。以上共计.41元,被告承担80%的责任即.73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丁某杨赔偿原告周某琴.73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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